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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羽毛球击伤眼睛,男子欲向球友索赔,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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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xo10132
時間:
2023-2-3 21:40
標題:
被羽毛球击伤眼睛,男子欲向球友索赔,结果......
[size=0.8]与他人一起
[size=0.8]打羽毛球,
[size=0.8]过程中因对方而受伤,
[size=0.8]伤者能否要求对方赔偿?
[size=0.8]居住在越秀区的赵先生
[size=0.8]近日便遇到了这样一个困扰。
[size=0.8]据了解,赵先生是一位羽毛球爱好者,经常和球友一起运动。
[size=0.8]去年12月,赵先生和球友宋先生在公园的露天场地一起打羽毛球,过程中赵先生不慎被羽毛球击中右眼,住院治疗花费3万多元。
[size=0.8]赵先生认为,自己受伤是因为宋先生击打的球所致,于是便向越秀区华乐街社区法律顾问谢文浩咨询,能否要求宋先生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等各项费用。
[size=0.8]谢文浩分析,竞技体育运动不同于一般的生活领域,具有对抗性的特点,参与者或处于潜在危险中,既是危险的潜在制造者,也是危险的潜在承担者。羽毛球运动是典型的对抗性体育竞赛,除扭伤、拉伤等常规风险外,更为突出的风险即在于羽毛球自身体积小、密度大、移动速度快,运动员如未及时作出判断即会被击中,甚至击伤。
[size=0.8]谢文浩表示,赵先生作为多年参与羽毛球运动的爱好者,对于自身和其他参赛者的能力以及此项运动的危险和可能造成的损害,应当有所认知和预见。赵先生自愿参加比赛,将自身置于潜在危险之中,属于自甘冒险的行为。依照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在此情形下,只有宋先生对赵先生受伤的损害后果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时,才需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
[size=0.8]因此,在本案中,宋先生并不存在故意或明显违反比赛规则、存在重大过失的情形,且现行法律未就本案所涉情形适用公平责任予以规定,故赵先生不能要求宋先生承担赔偿责任。
[size=0.8]连线民法典
[size=0.8]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 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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